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时间:2020-11-09 22:41:02 来源: 作者: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勤俭办学方针,加强我院的实验材料、低值品和易耗品(以下简称物品)的科学管理,防止积压和浪费,保证教学、科研工作的需要,根据国家教育部、财政部等有关部门的文件精神,结合我院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按照统一领导,分工管理,层层负责,合理调配,节约使用的原则加强物品管理。
第三条 建立严格物品管理责任制度,对物品的计划、购置、保管、使用和回收都要有专人负责,做到验收严肃、认真、准确,进出手续清楚,帐目记录清楚,定期核对检查,保持帐帐相符,帐物相符。
第四条 院、系应经常对师生员工进行勤俭节约,爱护公共财物的教育,自觉地管好、用好各项物品,反对一切浪费行为。
第二章 物品的范围、分类
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物品,主要包括教学、科研等方面使用的不属于固定资产的物资。
(1)材料:指金属、非金属的各种原材料、燃料、试剂等。
(2)低值品:指凡不够固定资产标准而又属于材料范围的用具设备。如:低值仪器仪表、工具量具、科教器具等。
(3)易耗品:指玻璃器皿、元件、零配件等。
第六条 物品的分类按国家和院财务处的有关规定执行。库存物品的记帐价格,按财政部制定的“行政事业单位预算会计制度”的规定办理。
第三章 物品的计划购置
第七条 物品的购置必须有计划。各实训单位应根据教学、科研的实际需要分别于每年6月份制定学期物品需求计划,经系(部)汇审报实训中心,实训中心汇总平衡后按物品用途分类编制采购计划,报分管院长批准后组织采购。
第八条 采购物品按照批准的计划执行。采购工作原则上由实训中心统一组织办理,急需的、零星的、专用物品经实训中心同意,可由实验室自行采购,到实训中心登记后经费由各单位审批,否则,实训中心不予验收入帐。
第九条 物品入库前必须认真办理验收,验收时注意质量和数量的检查,发现问题查明原因及时处理。
第四章 物品的管理
第十条 库存物品应按实际需要和严格控制的精神,逐步做到库存物品定额定量合理储备。
第十一条 库存物品的保管应该科学化,做到定位存放,存放有序,零整分开,帐物对号。对于贵重稀缺物品加强集中保管,精确计量和记载,并定期进行查对,外人不得随意进出仓库。
第十二条 物品的领发按计划发放。实验室计划应按实际需要,认真核算,并按计划领用。更新的低值品,领用时应退旧领新。
第十三条 实验室因特殊情况对多余不用的库存物品,应按调出价退回实训中心,实训中心应积极组织回收,调拨使用或变价出售,变价收人归实验室继续使用。
第十四条 物品必须用于教学、科研工作,不能挪为家用和创收。实验室对在用和限量备用物品要有专人保管,建立明细帐和领用登记簿。各系、部对此应加强监督和管理。实验室物品应建立定期抽查制度,系、部应每学期清查一次实验室;实训中心每年一次全面清查实验室,清查结果报教务处和分管院长,并及时调整用量和有关帐簿记录。
第十五条 对易燃、易爆、剧毒、放射性及其它危险品必须存放在危险品仓库,并按危险品的性质分门别类存放。建立经常的安全检查制度,防止危险品变质、自燃或爆炸;危险品库房内、外配备必要的消防和防护设备,严禁烟火。保卫科应经常予以检查指导,杜绝一切可能事故的发生。
第十六条 实训中心定期自查库房,每季度核对一次,每年要全面清点,做到帐、物一致。对于失效、破损,变质物品要每年进行盘盈、盘亏,并经分管院长审批后作帐务调整。
第十七条 物品应设立《分户、分类帐》,每月和财务处核对,做到帐帐相符,定期与库房核对,做到帐物相符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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